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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烫伤四岁女儿 幼儿园是否应赔偿
201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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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烫伤四岁女儿 幼儿园是否应赔偿



  读者提问:张女士的女儿明明今年4岁,就读于市区的一所幼儿园。1月11日,上小班的明明在教室用餐时,因天气寒冷,汤凉了,老师将汤重新加热正端出来的时候,明明上前抱住了老师的腿,导致热汤洒到明明的脸部,烫伤了面部。经医院烧伤专科收治诊断:明明属热液烧伤3%,Ⅱ度,头面部。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明明的面颈部创面基本愈合,但面部却遗留下了30平方厘米以上的瘢痕,后经鉴定,明明构成了九级伤残。请问:明明能否得到幼儿园的赔偿?
  律师解答: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李金元律师认为,明明应当得到幼儿园的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明明作为幼儿园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职工将热汤端进教室时,应预见到热汤可能会烫伤学生,对本应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与教育管理的义务而未尽到该义务,造成幼儿脸部烫伤。幼儿园对此事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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