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聚焦全国两会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聚焦全国两会
 
标题导航
“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望入法
2012年03月0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望入法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近亲属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这意味着,贪官即使死亡,其违法所得也将依法追缴。

草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解读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总则当中。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在我国《宪法》中早就有规定,但作为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
  草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3.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4.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5.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6.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7.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起诉审判阶段律师可查阅材料
  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解读
  去年12月人大审议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国务院参事室、全国律师协会、社科院、人民大学等提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易被误解为只包括有罪的指控材料,建议改为“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有的地方还建议增加拍照、扫描等阅卷方式。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而这也意味着律师基本可以查阅所有的材料。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
  一、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解读
  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事实上,一旦被害人死亡或是丧失了行为能力,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因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家属也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此次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家属、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诉讼的主体增加了,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更加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可有效防止被告人把财产秘密转移,使被害人一方的权益得到更大保障。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的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样将更加尊重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权益,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较为实际的补偿。
亮点
若被告人逃匿 违法所得没收
  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条)。
  ●解读
  此次对前两轮征求意见中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了保留,主要包括违法财产追究程序、赔偿程序和没收程序。这主要是针对贪污和重大贿赂犯罪。
  专家解释说,以前如果贪官贪污后,本人死亡或逃往国外,违法所得就不予追究了,赃款也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
  为了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此次修法设置了“犯罪嫌疑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本人死亡或逃逸,在通缉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的,将要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在国内,很多财产也被其转移走了,收集证据会相当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将设置一个“特别程序”,在不定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进行没收。这种没收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还要通过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和举证,法院来进行判决。
  增加特别程序,可以避免目前在没收财产中出现的混乱状态,更加符合法律程序,也更加公正。
◎大修原因
公检法出台解释上千条
  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竟有1000多条,有原法的将近五倍之多。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召开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
◎修改进程
意见分歧跨越两届人大
  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提出,《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
  2005年9月24日到26日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正式宣布《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学者拟制稿已经完成。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曾表示,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事诉讼法》将再修改。
◎两会快递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拟于2013年1月选出
  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一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名额不超过3000人。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本报综合《法制晚报》、新华社报道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