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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外可办异地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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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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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外可办异地定点医院
◎对象为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驻外满一年的在职职工 ◎可申请1-3家异地定点医院,由单位集中上报后统一办理



  3月11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新规定,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单位驻外机构的在职职工(时间须已满一年以上),可申请1-3家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目前该业务正在办理之中。

每人可申请1-3家
异地定点医院就医

  根据市政府和市人社局文件规定,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单位驻外机构的在职职工(时间须已满一年以上),可申请1-3家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申报材料如下:
  参保人员书面申请一份。应详细说明在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理由,如随子女长期居住的应写明子女的姓名及工作单位;填写齐全的《潍坊市市属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退休人员应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地居住的户籍证明、临时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明(期限应为一年以上),临时居住证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在外地工作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定点医院,应由单位于每年3月上旬报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集中办理,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参保者异地就医
需先垫付住院费

  患病需住院,应到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自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一楼大厅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36-8102867),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
  待治疗终结后,由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持相关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摘要、医嘱单复印件、专用收费票据原件、身份证和医保卡等)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申报,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据了解,患规定特殊慢性病,经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之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该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患者先进行垫付,每年4月上旬单位集中持相关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原件、身份证和慢性病证)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申报,按我市特殊慢性病有关规定审核结算。
因急症在外住院
需进行电话备案

  异地转异地,应由参保人所选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该院无法医治需转上级医院),转入医院应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并于3日内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
  异地转本地,参保人需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但无医保卡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开联网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参保人出差、探亲期间因患急症在外地医院住院,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非急症或未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出院后由单位每月10日前将医院出具的急症证明、单位情况说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摘要、医嘱复印件、专用收费票据原件、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报医疗费用需社保机构进一步核实的,报销时间待调查后另行通知申报人。经调查核实存在虚开、变造发票,涂改处方、病历、串换药品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参保人员,除拒付申报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暂停医保待遇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报记者 韩镇
申请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1)住院病历摘要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相关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医院盖章证明必须与原件一致;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详细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等。以上材料提供不全的不能审核报销。
  (2)医疗费用发票金额与明细清单总金额必须相符且发票应为机打原件。
  (3)提供的材料(病历、证明等)是复印件或手写件的,须加盖具备效力的相关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所申报的材料全部存档,不返还给病人,如有所需,请提前复印留存。
  (5)申报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限价)审核结算。
  (6)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院就医,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确认的急症除外)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报销。
  (7)处理完毕后,凭病人的身份证、领取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支取报销费用。

◎相关链接
  转诊济南联网结算
仅付个人负担费用

  自去年12月10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诊或异地安置(含长期驻外)人员到济南11家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患者就医时只支付需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不必全额交押金。
  据了解,山东省异地就医实时联网结算去年11月1日正式启动。先期有5家省城医院参与,目前在济南就医可实现联网结算的医院扩至11家。
  省内非在济南参保的患者,到11家联网医院住院,可即时结报,只支付需个人负担部分,不必全额交押金,以后按省人社厅规定将逐步延伸扩展。
  异地就医结算启动后,从2012年开始,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结算完毕,如入院人次较少,可每季度结算一次。  本报记者 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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