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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
2012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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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在北京闭幕 ◎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
  3月14日,记者在人民大会堂外采访报道。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件,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闭幕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
  胡锦涛、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决通过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根据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吴邦国在讲话中指出,会议作出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这次选举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吴邦国说,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我们要广泛宣传普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代表共提出议案489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477件,监督方面的议案8件,其他方面的议案4件。
◎变化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又作五处重要修改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
  修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
  修改:“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
  修改:“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
  五、修改决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本报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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