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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1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了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日前公布了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收费免征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将减免部分相关费用。 据了解,根据市物价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等17项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证书工本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确认,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记者 臧岳 通讯员 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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