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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禁用“第一”等字眼
201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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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禁用“第一”等字眼



  本报讯 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简介中不得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100%”等字眼。对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公布。3月16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要求各普通高校对招生章程简介做好制订和审查工作。
  据悉,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和要求是,学校简介要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院系设置,历史沿革,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成就等;办学层次要注明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要标明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等;学校获奖和荣誉称号要说明评估或颁发机构全称;专业招生计划要包括招生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人数等;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要包括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生对象、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费收取标准方面,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要明确退学学生退费规定以及奖学金、各类贷款和学生资助管理政策和办法;高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别中,要说明证书颁发的机构和证书类别;学校要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学生调整专业不做承诺。    (记者 张蓓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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