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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商报》报道 从4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等将享受医疗救助。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保厅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可实行即时结算,即只需支付自付的部分即可。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办法规定,各地也可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可视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主要方式有4种:资助参保(合)。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办法还规定,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参照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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