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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2001年9月,刘某持伪造的本科学历到某公司应聘销售专业人员,称自己毕业于某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该公司遂录用了刘某并选聘其为销售部经理。2001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月薪为2000元。2002年3月,公司经核实,发现刘某的学历系伪造。2002年4月,公司以刘某伪造学历、欺骗公司为由通知其自2002年5月起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刘某领取了公司结算的2002年4月份的工资1000元。2002年5月13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发其2002年4月份的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补发刘某的工资?
律师解答: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郑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无法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非将“劳动”返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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