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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纳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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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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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纳入社保
因工伤在市外住院每天可获20元伙食补助



  4月1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也不再由企业自行承担,而是纳入工伤基金支付。
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
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

  目前,我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让这部分工伤职工退休后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我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
  文件中还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凡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或者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而补发差额的,以及因差额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对以上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代调所发生的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其代发资金,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将按照规定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住院食宿交通费
全部由工伤基金承担

  据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王君宗介绍,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医院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可获得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到本市以外就医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
  据了解,之前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以后的伙食补助全部由工伤基金承担,不再由企业支付,这既保证了工伤职工能按时拿到补助,同时还减轻了企业负担。
  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工伤职工在本市以外就医期间,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保险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另外,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报记者 韩镇 本报通讯员 谭瑞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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