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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摩托身亡,酒友赔偿 |
◎尹某应邀赴宴归途出了车祸,家人将同席喝酒者告上法庭 ◎因未履行照顾帮扶义务,法院判决三名被告承担两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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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到“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五花八门的行酒令,层出不穷的劝酒词,都是中国人传统的热情待客的体现。有些人坚信,只有让客人喝醉了,才是喝好了,才是招待周到了,但是过于热情的劝酒,有时会给主客双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去年,家住临朐的刘某在家中宴请朋友尹某吃饭,并邀请朋友王某、刘某某作陪,席间四人交谈甚欢,不知不觉就喝多了,结果尹某在酒后骑摩托车回家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 出事后,尹某的父亲尹某某、母亲魏某、妻子赵某在与刘某、王某、刘某某协商赔偿不成后,将后三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三人对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刘某某三人共计赔偿人民币41523.20元。透过本案,有关类似事件的一些法律常识当“闻者足戒”。 事发 客人酒后车祸身亡 去年2月12日晚,家住临朐县的刘某出于好意,约朋友尹某来家里喝酒,并让朋友王某和刘某某作陪。当天是农历正月初十,按习俗还没有过完年,大家也比较清闲。四个人本来就熟,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他们就敞开肚子,尽情地喝了起来。尤其是作为主宾的尹某,在刘某、王某和刘某某的轮番敬酒下,渐渐喝得有点招架不住了。不知不觉间,四个人就喝下去了二斤白酒和几瓶啤酒。 酒足饭饱后,尹某提出想要回家。看着走路歪歪扭扭的尹某,刘某等人就不让他走,拉着他再喝会儿茶,待醒醒酒后再回去。但是尹某声称自己没有问题,坚持要回家,刘某就没有再多说什么,尹某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刘某的家。随后,王某和刘某某也各回各家休息了。 当天晚上,尹某的家人一直在等他回家,可没想到晚上十点多钟时等来的却是尹某遭遇车祸身亡的消息。 纠纷 如何赔偿各执一词 尹某的父亲尹某某、母亲魏某和妻子赵某,都无法接受尹某突然死亡的事实。一家人都想不明白,下午尹某从家里走的时候还风风火火的,怎么出去吃了个饭就发生意外了呢? 尹某出事后,他的家人一度不断幻想,如果刘某没有请尹某吃饭该有多好,如果自己家人不让尹某出去吃饭该有多好。可是无论他们怎么想,尹某永远也回不来了。 尹某某、魏某和赵某在处理完尹某的后事之后,觉得如果刘某没有请尹某喝酒,如果刘某、王某和刘某某没有轮番劝尹某喝酒,又如果他们喝完酒后刘某把尹某送回家来,或者刘某打电话让家人去接尹某,尹某就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于是,尹某某、魏某和赵某想让刘某、王某和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好心请客的刘某更是想不通,他是看在自己和尹某关系比较好的份上才请尹某喝酒的,而且他在吃完饭后也让尹某先休息,醒醒酒后再走,是尹某坚持要走的,他也无法阻拦。况且尹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没有驾驶证和开车超速造成的,为什么要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和刘某某的心里更是觉着憋屈,他俩是刘某找去作陪的,为的就是要伺候好尹某。也因为大家都是朋友,所以才喝得尽兴。再说,尹某是自己喝下去的酒,为什么要让他俩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去年7月份,尹某某、魏某及赵某作为原告将刘某、王某和刘某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1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原告承担大部分损失,被告赔偿41523.20元 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原告亲属尹某的死亡是由多个原因力造成的,对于这一死亡后果,应根据各行为人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尹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饮酒、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过量摄入酒精对人体有危害,人体在酒精的刺激下会降低自身的控制能力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尹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后果。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有故意劝酒行为,作为过量饮酒的尹某应对其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主要是尹某造成的,原告应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被告刘某主动邀约尹某到其家中共同饮酒,是宴会的组织者,被告王某、刘某某是宴会的参加者。晚上饮酒结束时尹某已经达到醉酒状态,引发三被告对尹某在酒后的照顾、帮扶义务。三被告与尹某共同饮酒,对尹某当天饮酒的过程和醉酒程度完全知悉,作为共同饮酒人,三被告对醉酒后的尹某应承担相应的照顾、帮扶义务,根据尹某醉酒的情况,将其送到其家人身边,或者在醉酒更为严重时将其直接送医院救治才能被认为完全履行了照顾、帮扶义务。三被告既未通知其家人或将其送到家人身边,亦未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放任其自行离开,致使尹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没有履行照顾、帮扶义务的行为,与尹某自身的违法行为相结合,致使尹某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三被告应在未履行照顾、帮扶义务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院经调查,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39800元(6990元×20年)、丧葬费16846元、被抚养人尹某父母的生活费48070元、法医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07616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尹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07616元的10%即20761.60元;被告王某和刘某某各自赔偿原告尹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07616元的5%即10380.80元,三人共计赔偿41523.2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点 三种情况下发生事故,酒友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酒友发生了事故,宴请者、作陪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对此,主审本案的临朐县人民法院宗树森法官介绍,大体上在三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事故酒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或者强制性劝酒。比如明知对方患有一些不能过量饮酒的疾病而再三劝酒的,说一些刺激性话语,或者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如果饮酒者发生意外,酒友是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也包括在对方已经喝多、没有自控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酒后驾车未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阻止的,一旦发生了意外,酒友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对方不听劝阻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无法支配个人行为时,酒友要将其送到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如果家中无人,也应该打电话通知其家人,此时如果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宗树森法官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该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亲朋好友一起聚会的时候,万万不可向开车的朋友劝酒;如果一旦喝了酒,则众人一定要劝阻并制止饮酒者自己驾车。 本报记者 陈旭 通讯员 白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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