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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享路上“优先校车享路上“优先权”,机动车不避让罚款200元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昨公布并施行◎高中生和幼儿不在校车服务范围内,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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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在江西省德兴市泗州镇,学生乘坐校车到校上课。 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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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10日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责任 当地政府确保学生就近入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条例指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时速 在非高速路行驶时速不得超60公里 校车是孩子们“移动的校舍”,控制好行驶的速度非常关键。为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为了保证学生安全,特别是针对我国中西部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条例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同时,条例为了保证校车车况良好适行,以及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还规定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每年都要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审验。 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可提供校车服务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说,个体经营者不允许擅自提供校车服务、招揽学生。条例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设置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对校车的安全运行也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优先权 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将罚款200元 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条例对校车通行优先权特别是社会车辆避让校车规定得比较具体,“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处罚 加大对涉校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例对违法使用拼装车辆充当校车的行为,处罚更严厉。条例规定,使用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条例还对学校、地方政府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标志 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使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校车安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安全,又要经济适用。 照管人员 要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司机 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首先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更不能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另外,校车司机还得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校车司机需取得专门的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应符合的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条例大事记 201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在“两会”上首次提交了“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 2011年10月20日,教育部正式回复周洪宇,表示赞同议案的建议,正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且已经在山东威海等6个地方启动试点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发生校车事故,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各方关注使得校车工程的推进步伐陡然加快 2011年11月20日,周洪宇联系多位专家开始起草校车安全法规,计划在2012年“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交《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 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10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 解读 条例必要性 安全事故多发须约束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 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 此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保障计划 学校布局等关系安全 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 服务对象 高中生不纳入服务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 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施行时间 考虑设定“过渡期” 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 鉴此,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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