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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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