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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 (本报今日A23版) 翻开《劳动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哪些应该计入工时。哪些属于工间休息,哪些属于工作间歇,完全是一本糊涂账。因此,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往往全部都是由雇主说了算。朝九晚五的真正八小时工作制,距离一般劳动者简直遥不可及。 劳动者要想“为权利而斗争”,仍然必须以详细而可操作的法律规定作为基本前提。具体到“工间休息计入工时”,应该有一个可操作的明确规定,而不能是含糊其辞地任由雇主自我阐释自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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