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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共有房屋擅自处分是否有效
201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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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共有房屋擅自处分是否有效



  读者提问:汪先生的父母在多年前去世,其与大哥、二姐共同继承了一幢房产。由于二姐已经出嫁,汪先生又在外打工,房产一直由大哥居住。今年,汪先生经与二姐协商打算将房产进行分割继承,但大哥不同意,并已于两年前将房产私自变更到自己名下。请问该房产是否归大哥一人所有?大哥将房产出售了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史洋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汪先生父母去世后,若生前未立遗嘱,该房产则由汪先生兄妹共同继承。三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应当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由于该房产属于汪先生兄妹三人共同所有,故在房产未分割前,汪先生的大哥处分该房屋需取得汪先生及其二姐同意。故汪先生的大哥私自将该幢房产卖给他人,此行为一般来说应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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