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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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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开征民意
打击报复举报人小心被追究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界定国家秘密范围是追究泄密责任的前提,定密不当时,应及时纠正。意见稿规定,包庇、纵容泄密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泄密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作出界定:日常工作中产生、处理或者保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涉密岗位。涉密岗位按照日常工作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岗位。
  意见稿规定,未经保密审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意见稿还规定,包庇、纵容泄密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泄密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或事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泄密危害的可以从轻处分或者处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泄密后企图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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