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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强奸他帮忙,同获强奸罪
未闻到酒香,陶醉于酒器
驾驶员疲劳驾驶 拼装车栽进沟里
手机遗忘超市储物柜 民警苦寻失主还失物
2012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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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强奸他帮忙,同获强奸罪
◎郑某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未实施强行性行为便不违法 ◎协助按住受害人构成共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报讯 高密16岁少年郑某鬼迷心窍,在好友高某、郑某某强奸同村女孩时,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帮忙按住了受害人的手,东窗事发后他也跟着遭了殃。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高某、郑某犯有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郑某某由于作案时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5月20日,主审法官杨秀丽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将女孩拖进树林强奸
  郑某今年16岁,家住高密市,因父母一直在外打工赚钱,自幼和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初中毕业后,郑某便辍学在家,无所事事。
  2011年8月14日,郑某吃完晚饭后约同村好友高某、郑某某一起到邻村的小树林里闲逛,3个同龄人一路上有说有笑。当晚8时许,高某接到了同村女孩于某打来的电话,高某在电话中约她出来一起玩。
  挂断电话后,郑某某开玩笑说于某比较好骗,她来了以后可以跟她玩玩。高某满口答应,并说好只是玩玩而已,不动真格的。
  不一会儿,于某便和同村女孩赵某骑自行车找到了高某等人。在两人下车后,高某二话没说就用胳膊揽着于某的脖子,把她拖进了小树林。赵某见状不妙,骑自行车逃走。
  郑某和郑某某随后进入了小树林,已把女孩按倒在地的高某喊两人帮忙。“帮我按住她的手,她在挠我。”高某冲郑某喊道。虽然对此事毫无兴趣,但郑某还是用一只手帮忙按住于某不让她反抗,另一只手则继续玩手机。在他的帮助下,高某和郑某某先后对于某实施了强奸。
  当晚9时许,于某的父母见女儿未归便四处寻找,当从赵某处得知女儿被人拖进了小树林里后,他们一边报警一边赶往现场,高某等人随后被警方抓获。
帮忙少年同获强奸罪
  今年1月10日,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高某和郑某提起公诉,而郑某某由于作案时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理查明,高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郑某作案时未满15周岁。被告人郑某的家人与于某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家人愿赔偿精神抚慰金13000元,受害人一方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郑某从轻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郑某在社区、学校均无不良记录,因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个人自制力差,法律意识淡薄。高某系在校学生,无不良记录,学习成绩一般,自我约束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
  4月24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决高某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郑某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本案主审法官杨秀丽点评:
  被告人高某、郑某违背妇女意志,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郑某作案时未满15周岁,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
  杨秀丽说,本案中郑某未意识到其行为已对受害人构成侵害,他觉的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便不犯法,但这是错误的,这些错误源于他的法律意识淡薄。近几年,未成年犯罪多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记者 陈旭 通讯员 李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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