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关注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读者提问:我于2007年去某机械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机器把我的胳膊绞断,我在向单位赔偿的过程中,才知道该单位未依法登记。单位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拒绝给我赔偿。请问,我是否可以得到该伤害赔偿?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宫惠玲律师解答:可以得到该伤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