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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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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28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两部门明确,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该通知同时还指出,如果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或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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