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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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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



  据《法制晚报》报道 6月6日上午,卫生部发布《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各地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员工总人数超千人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来三年,95%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从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90%以上的省(区、市)、60%以上的市(地、州)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100个城市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精神卫生的相关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抑郁症、焦虑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率和治疗率,逐步提高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和处置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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