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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A2驾驶证被吊销 |
寿光燕某喊冤状告交警部门,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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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男子燕某经常见别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便觉得酒驾摩托后果并不严重。去年8月31日晚上,他与朋友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却没想到途中被交警逮了个正着,为此他持有的A2驾驶证被吊销。心有不甘的他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时间错误为由,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却没想到,法院做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去年8月31日晚上10时30分许,燕某跟朋友喝完酒后,骑摩托车回家。当他沿寿光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至文家街办张家河口村路口处时,被4名交警拦下。当时,燕某以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摩托车,而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肯定会没事的。在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燕某毫不犹豫地承认自己喝过酒。他告诉民警,这在郊区很常见,并问交警自己是不是交点钱就可以走了。 经抽血检测,燕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调查得知,燕某虽然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但他持有A2驾驶证,遂作出吊销其A2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燕某觉得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摩托车,不至于吊销A2驾驶证,更重要的是,A2驾驶证被吊销,他就不能从事现在的工作了。 越想越生气的燕某无意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存在时间错误。看到扭转局面希望的燕某,于今年1月11日将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奎文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2月22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事实是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22时30分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但被告提交的其它材料中,时间都是2011年8月31日22时30分,被告解释系笔误。因此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今年3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燕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查 汽车驾照也会被吊销 本案主审法官高传松点评: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原告燕某持有的是A2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是摩托车,但是这也符合该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被告市交警支队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吊销原告持有的A2驾驶证,适用法律正确。 本报记者 陈旭 本报通讯员 李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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