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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大鱼都判十年半 |
◎辽宁四地法院昨日对足坛系列贪腐案作出一审判决◎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刑期相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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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多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前国脚申思被判6年,江津李明祁宏均被判5年6个月,四人各处罚金50万元。 谢亚龙称被刑讯逼供 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龙收受贿赂172.78万元,法院对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计折合人民币30.97万元,其中26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王宝山人民币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朱骏消费卡2万元,对其中共同消费的4000元未予认定。被告人谢亚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关于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南勇获刑十年六个月 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因犯受贿罪,当日上午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据悉,南勇将与辩护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南勇今年50岁,吉林延边人。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等因而从中收受贿赂,于2010年3月被辽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今年4月25日,铁岭中院对其开庭审理,庭审超过了8个小时。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自1999年至2009年间,南勇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的机会,更多地涉及俱乐部升降级、裁判安排“关照”比赛、运动员出国深造、教练员工作便利等事宜,从中大肆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财或名表、贵重物品等。10余年间,其共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9万元,涉嫌的受贿犯罪事实17笔,平均单笔受贿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南勇案件的辩护人之一——北京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洋在走出法院大门外称,南勇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将会与两位辩护人共同商量后,再作决定。 四名前国脚分别领刑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次日,四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四名被告人先后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人民币。 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另外,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还认定前国足领队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前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李冬生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前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忠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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