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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被服务员归还。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回家后,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 (6月14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应不应“有偿”,这是一个自古就令人纠结的辩题。争来论去,基本共识就是:拾金不昧总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失主要不要支付酬金也全在个人道德水平与经济状况,强求不得。正是在这个价值取向之下,今年2月份,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才一石激起千层浪。因这个意见稿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也是善意,以制度化的奖励激励善行,但问题是,道德一旦与法令整合起来,就有点强人所难的意味。譬如法理上说,本来拾金不昧者与失主没有财产关系,可一旦规定要求失主可以自愿酬谢拾金不昧者,双方的关系就立时演变为潜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杨女士的做法之所以引发诸多愤慨,无非有两层道理:一者,这钱本身就不是拾金不昧者索取的,就算合理求偿,法律还有据可依。譬如我国《物权法》第112条只是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就此而言,拾金不昧不是工作义务,而是一种可贵的道德义务,投诉自然没有道理;二者,杨女士丈夫给的酬金是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所得,应看做是具有合同意义的“赠与”,即杨女士丈夫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这种出尔反尔也能得到舆论或法律的支持,这不仅是道德的耻辱、更是法治规则的羞辱。 出尔反尔的奖励羞煞拾金不昧之举。有人说,在德国,拾金不昧者一般可获得5%报酬,而在日本,拾金不昧者甚至可获20%以下报酬。偏偏我们一方面吁求道德底线重建,一方面又在莫名其妙地挥霍着稀缺的道德。就事论事来说,杨女士的行为不仅不合乎道德、在法律上也悖逆公平原则。尊重拾金不昧,既需要失主的诚意,更需要权力部门物质奖励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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