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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殴打出庭律师,最受伤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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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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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殴打出庭律师,最受伤的是法律
张玉胜



  6月13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第10法庭庭审现场,律师邹先生被法警带走,一小时后再次出现时身上现多处伤痕。邹律师称法警认为其扰乱法庭秩序,对其进行殴打。法警队长称当时系正常执法。
       (6月17日《京华时报》)
  只因为一句“你们不要与当事人直接对话,只维持秩序就行了”的司法建议,律师邹先生竟被法警冠以“扰乱法庭秩序”的罪名带走并实施殴打。由于双方的标志性身份,“法警殴打律师”事件,无疑让国法蒙羞,让民众失望。
  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言者,法警是保障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尽管双方的责任义务不同,但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却应该是他们的共同追求。应该说,“法警殴打律师”,伤在律师身上,痛在百姓心里,也引发诸多思考。
  其一,“扰乱法庭秩序”时常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根据《刑法》第309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律师被警告训诫、驱逐法庭甚至被殴的理由均为“扰乱法庭秩序”,但多数情况却是律师与法官的意见不合或提出了某些建议,冒犯了法官大人的威严。就本案而言,按照职责分工,开不开庭是法官与当事人的事,法警的任务就是“维持秩序”,邹律师对法警“不要与当事人直接对话,只维持秩序就行”的建议合理合法,何来“扰乱法庭秩序”?由此看来,法警队长的“正常执法”说站不住脚,殴打律师更是知法犯法。
  其二,对法官、法警的执法行为谁来监督。对“法警殴打律师”,人们普遍质疑其“背后有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由此可见,“法警殴打律师”的行为,很可能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或者暗示,甚至是指使。透过律师的弱势,人们不能不产生“谁来监督法官”的忧虑。而在去年初发生在哈尔滨法院的法警殴打8名记者事件中,记者先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给法院纪检委打电话,找法院主管院长、区人大、区政法委反映均招致冷遇的尴尬,更具警示意义。社会不公找法院,司法不公谁来管?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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