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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醉驾与国家机密何干
摒弃杂音,向“进场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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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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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醉驾与国家机密何干
徐炳涛



  一起醉驾案的所有细枝末节,无非是为何醉驾,酒精含量多少,怎么判的,为何这么判,当事人有何申诉。无论你想象力多么丰富,恐怕都很难将这些鸡毛蒜皮牵扯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上,倒是涉案官员与宣判法官的利益和声誉与此息息相关。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
            (本报今日A29版)
  判醉驾官员免刑本就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再拿国家机密说事更是难以服众,这样的判决,这样的态度,难逃“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指责。
  所谓国家机密,大抵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情的事项。一起醉驾案的所有细枝末节,无非是为何醉驾,酒精含量多少,怎么判的,为何这么判,当事人有何申诉。无论你想象力多么丰富,恐怕都很难将这些鸡毛蒜皮牵扯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上,倒是涉案官员与宣判法官的利益和声誉与此息息相关。法院越是遮遮掩掩,越容易让人觉得其中有鬼,越能引发无限遐想;随意搬出国家利益来唬人,也像极了拒绝监督,自说自话。
  拒绝抗诉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列举的理由也太过小儿科。诚然,免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法治社会不是人治社会,自由裁量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自由裁量都须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决断。当这个自由裁量自由得有点过火了,在社会质疑与评判中节节败退了,检察院也不能仅仅充当看客。《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倘若法官由着性子说咋判就咋判,检察院认为这是自由裁量并就此置若罔闻,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其实从已知案情来看,也足以滑天下之大稽了。法院判醉驾官员免刑的理由是“开了约一公里,驾驶距离不远”,那么试问,醉驾距离多远才够入刑呢?如果说一公里不算远,那三公里、五公里又算不算远?真要以远近论惩处的话,可操作余地大了去了,刚性的法律也就成了可以任意弯曲的弹簧。
  醉驾入刑,本来就是冲着醉驾这种行为而设,不管造成何种结果,只要构成醉驾,便有了入刑的依据,与开多远实在没有半毛钱关系。就算开了一百米,“不幸”被交警逮住,那也得乖乖认罪。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基本的法律常识不会不懂,刻意曲解,令人齿冷。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等于十次犯罪。犯罪只是污染水流,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污染水源。”官员醉驾免刑是个坏标尺,给全社会树了个反面典型,假如以后被抓的酒司机人人都拿这个说事,法律也就成了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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