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武汉6月25日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一审被判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0年10月,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2011年12月1日,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爆炸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 一审认为,王海剑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及具体实施作用,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实裁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驳回三人上诉诉,维持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