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要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笔尖上的大考·招生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社会化养老迎来重大利好 |
◎市政府出台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多元化 ◎多项扶持政策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底 |
|
|
华都颐年园老年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资料图片) |
|

|
|
在城区,有不少老年人在华都颐年园老年服务中心和鹤翔安阳中心这两家大型养老机构生活。除此之外,分散于广大社区内、市民身边的零散小型养老机构也在照顾着很多老年人。6月2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以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引导,推动和扶持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该意见将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投资形式 鼓励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参与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市政府出台《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旨在以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引导,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职能多样化、投资多元化、服务层次化、队伍专业化。探索拓展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职能,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国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培育和支持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根据意见规划,今后,我市将力争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社会养老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根据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服务供给情况,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同时,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职能,进一步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需求。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初步实现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多层次、全覆盖。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鼓励我市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还明确了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将享受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用地优惠、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税费优惠、技能培训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予以补助等。 此外,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力度,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无偿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报导,扩大影响、营造氛围,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扶持资金 可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 据记者了解,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并符合《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代表证书,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日常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养老服务机构。 意见指出,对于所涉及扶持政策的所需资金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以上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中心城区(含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综合保税区)按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市级全部承担的外,其余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费自担。 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文/图 本报记者 臧岳 本报通讯员 武际同 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用地优惠: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转变用途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建设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补助。 运营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购买服务:对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含60岁)城镇“三无”老年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 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营过程中,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使用水、电、煤气、供热按居民用价格标准收费。 技能培训:从2012年起,由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免费对在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争取利用3至5年完成轮训,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其他扶持政策:对入住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老年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增加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