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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毒贩,三个是“80后” |
◎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四主犯获刑十年或以上 ◎毒品犯罪越来越年轻化,有的为情面有的只因为觉得好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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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狱友情,假释中的袁某帮人购买冰毒,后与郑某合伙,一同贩卖冰毒;为了朋友情,1988年出生的陈某帮袁某一同押车购买毒品,并未参与联系、贩卖冰毒的他依然成了贩卖毒品的共犯;为了爱情,1989年出生的蔡某在公安机关搜查时,帮男友袁某窝藏冰毒。今年3月27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6名被告中有4名被判处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中有3人是“80后”。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于5月底撤诉,现在该判决已正式生效。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其主题是“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目前毒品犯罪越来越年轻化,很多年轻人沾染毒品只是觉得好玩,但是一旦沾染上很可能是一辈子的悔恨。 袁某 假释期买卖冰毒 再次获刑十二年 2004年12月,奎文区的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2月被假释后,袁某一直赋闲在家。2010年10月的一天,袁某突然接到了服刑时的狱友迟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让他帮忙去胶州买点冰毒。袁某想反正自己没事干,替他跑一趟风险也不大,还能弄点吸,就答应了。 袁某这趟胶州之行十分顺利,回来后,他无意中跟一同吸毒的郑某说起了这件事。郑某经营着一家公司,但是长期吸毒,投入很大,他听袁某说买冰毒这么简单,就打起了小算盘,郑某出钱,袁某出力,两人以贩养吸合伙买卖毒品。 2010年11月,郑某给了袁某7500元购买冰毒,袁某联系狱友迟某,前往胶州购买了约11.3克冰毒。拿到货后,两人用电子秤把冰毒分成了10包,每包约0.8克,出售时说是1克,一包1000元。第二天,便卖光了。郑某见销路这么好,不仅够自己吸,还能赚不少钱,就想继续买卖。 2010年底,迟某被抓后,袁某转而联系跟迟某打交道时认识的乡某,结果被骗走7000元。被骗后,袁某再不去胶州买冰毒了,去烟台的狱友刘某(另案处理)和姜某那里购买。几次顺利的买卖后,郑某和袁某的胆子越来越大,生意也越做越大。就这样,从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两人共合伙买卖冰毒共计91.5克。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姜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对袁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十九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陈某 朋友买毒他帮押车 同样犯贩卖毒品罪 1988年出生的陈某原本经营着一家足疗店,日子过得很安稳,虽然他有点喜欢溜冰,但毒瘾不大。然而,今年24岁的陈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毒瘾会一发不可收拾,还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这一切都是源于他推辞不过,朋友买毒时帮忙押了几趟车。 事情还得从2010年11月说起,当时袁某第一次帮郑某去胶州买毒,处在假释期的他担心路上碰到查车的警察会做贼心虚露了馅,就让陈某一起去。袁某一再保证只是让陈某陪着,并不让陈某参与买卖,并承诺事成之后会重谢。经不住死缠烂打,陈某心想只是帮朋友押个车而已,即便是以后真出了事也不会与自己有关。 就这样,陈某跟着袁某去胶州买了冰毒,回来后,袁某很讲义气地分给陈某一点让他吸着玩。2010年11月中旬到2011年1月底,陈某先后3次跟袁某去胶州买冰毒,也因为每次回来后都有免费的冰毒吸,陈某的毒瘾越发严重。 审理中,陈某辩称自己不知道袁某贩卖毒品,也没有获利。经查,陈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无论其是否获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杨某 贪图小利介绍买家 23岁姑娘获刑十年 2010年底,迟某被抓,被乡某骗走7000元钱后,袁某便开始物色其他出售冰毒的卖家。 2011年4月份,袁某在溜冰时认识了1989年出生的女生杨某,得知袁某有意购买冰毒时,杨某胸有成竹地保证能给袁某联系卖家,事成后分点好处就行。 答应袁某后,杨某开始联系溜冰时认识的烟台朋友,通过他们认识了姜某。确定好时间地点后,杨某领着袁某和郑某来到烟台姜某处按照13000元一盎司的价格买了两盎司冰毒,她也如愿分得了一点冰毒算作辛苦费。据杨某供述,她在2011年4月中旬以后共给袁某和郑某联系购买了3次冰毒,共分得了4包算作好处费。 审理中,杨某辩称自己帮袁某和郑某介绍买毒品没有好处,只是为了还郑某的人情,也不知道袁某和郑某是贩毒。法院认为,杨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从中介绍,无论其是否获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以其参与的数额认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杨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蔡某 男友被逮她藏匿毒品 构成从犯入狱十个月 2011年5月31日,袁某被抓获。当日下午,袁某的同居女友,1989年出生的蔡某见袁某出去好久还没回家就给袁某打电话。刚开始袁某没有接电话,后来接起电话后,蔡某觉出袁某语气不对,意识到袁某可能因为贩卖冰毒被抓了。蔡某知道家里的冰箱底层还有袁某藏的冰毒,担心民警搜查出来会加重男友罪行,她便把20多克冰毒藏到了院子里的一棵树下。 当民警来袁某家搜查时,蔡某一再否认不知道冰毒藏在了什么地方,后来经过民警的劝导,蔡某才交出藏匿的毒品。 审理中,蔡某辩称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蔡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帮助犯罪也犯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敏洁分析道:本案中陈某的获罪具有很高的警示意义,审理中陈某再三强调自己只是陪朋友出车,并没有直接参与联系、贩卖毒品,为什么会被判处同样的罪名,因为陈某明知袁某贩毒还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帮助犯。对此《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是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主犯的指挥,参与实施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望风放哨等。(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通常所说的帮助犯。帮助犯,主观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他人所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将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明知自己实施的帮助行为有助于他人犯罪行为的完成和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仍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为实行犯提供帮助。客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却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为实行犯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如为实行犯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消除犯罪障碍;又如事前通谋、事后帮助实行犯销毁罪证、转移赃物等。 本案被告人陈某就属于典型的帮助犯,具体量刑时,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 陈旭 本报通讯员 李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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