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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公布第二稿争议条款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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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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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公布第二稿争议条款已删除



  本报综合消息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即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改删除了备受争议的第46条,将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原草案第46、48条等关涉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备受争议。最受音乐人诟病的原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被指责为“为盗版开方便之门”。在公布的草案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
  修改说明表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的意见,草案二稿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被取消,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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