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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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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据《济南日报》报道 7月12日从山东省政府获悉,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山东省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最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标志,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办法还提出,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将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专项资金。同时,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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