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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有了新担保办法
201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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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有了新担保办法
◎个人房贷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新办法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原担保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标准。

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
  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根据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的管理工作。本市设立的担保机构,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市),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担保机构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
  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担保机构与银行等机构建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
购买经适房也可申请
  据了解,购房者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贷款时,都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
  按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办法规定,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有稳定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有合法购房合同;所购房屋未设定他项权利;已足额缴纳首付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我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10年(含10年)按每年2‰收取,11-20年(含20年)按每年1‰收取,21-30年(含30年)按每年0.5‰收取。
  住房置业贷款担保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的,可以委托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的,必须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提供反担保。
房屋抵押应签书面合同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新办法下月开始实施
  按规定,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机构应当代为偿还申请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申请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机构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债贷款本息。
  申请人违反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机构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申请人不偿还担保机构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申请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机构提供过渡住房的,申请人应与担保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据介绍,原担保暂行办法已施行了十多年,此次发布的新担保办法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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