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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重新安置缓刑期满贪官
20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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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重新安置缓刑期满贪官
◎61名缓刑期满官员在红头文件“保驾”下恢复公职 ◎江苏省2004年发文规定,之前被判缓刑官员可辞退
  东方IC供图



  7月30日,知名网友周筱赟在腾讯微博爆料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竟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被判缓刑者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周筱赟认真调查这61人的资料后发现,被判刑前,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因受贿罪入刑。7月30日晚,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重新安置这61名入刑人员,是按照国家、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文可依。
县政府办公室发文,重新安置刑满官员
  周筱赟贴出的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9日,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方法》。这份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文件开头就写明,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2004年11月11日前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刑人员刑满后重新安置。
  该文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如被判缓刑的,在2009年12月前已经可以退休的,公务员降三个职务等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降两个等级,确定好退休费后退休。缓刑期间不算工龄。
  周筱赟调查发现,这61名被判刑人员多数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获刑,根据该文件精神,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退休,或吃空饷。比如,原阜宁县商业局公务员赵某,因多次受贿,在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随后,赵某被安排到阜宁县环卫所。阜宁县板湖镇原副镇长、派出所所长席某因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判缓刑,后被安排在阜宁县阜城镇机关。
  周筱赟说,被重新安排工作后,有些人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纯属吃空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
人社局称确有其事,有关安排不违规定
  7月30日下午,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网上传的“阜政办发[2009]152号”真实存在。不过,他说,对这61人的处理,完全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政策,“有省人事厅的文件作为依据,不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
  阜宁县外宣办也向记者证实,该文件是真实的。
  7月30日晚,该县给记者发来的调查回复中详细列举了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如江苏省政府1983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所在机关报经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县以下的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分配适当的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表现不好,决定不再留用的,须办理开除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1999年,国家人事部也有类似规定。
  阜宁县称,他们是依据这些政策安置缓刑刑满人员的。不过,阜宁县安置缓刑刑满人员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之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安置这些缓刑刑满人员时,原在行政机关工作的,要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无下属事业单位的,个人联系接收单位。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置。
按省里规定可辞退,阜宁县各方拒回应
  记者调查发现,阜宁县以2004年11月11日为界,主要是因为这一天江苏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
  阜宁县人保局局长徐义说,这个政策只是针对通知印发后的缓刑人员。所以,阜宁县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无不妥。
  不过,江苏省人事厅的这份通知仅450余字,正文仅3条,最后一条说:“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该通知下发之前没安置的缓刑人员,可以按该通知予以辞退,不过阜宁县仍选择了安置。对此,阜宁县各方拒绝回应。
◎相关新闻
  云南禄劝俩官员
缓刑期满后复职

  2011年11月6日,网友“跳球王子”在金碧坊论坛上发帖称:2009年底2010年初,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农业局的前财务科长张某因贪污案刑满了,依据公务员法理应开除公职,却恢复了公职,被安排到原单位下属的农业机械管理站做“逍遥翁”,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待遇。还有网友爆料,他长期不上班,照样拿工资。
  帖子发出后,引起网络热议和媒体关注。在云南当地媒体的随后报道中,除了农业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外,还有另一个刑满后照吃“皇粮”的,即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
  张本发是禄劝县农业局原会计科科长,2004年12月,因贪污罪被禄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3年10月,蒋文学在担任农业局局长期间,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两人缓刑期满后,蒋文学2007年10月20日、张本发2008年1月2日向农业局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申请。禄劝县农业局纪委书记李龙恩说,考虑到两人缓刑期间遵纪守法,经当时的农业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恢复两人的工作,并发函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农业局,同意农业局将两人收回事业机构使用。
  针对网友对缓刑人员能否申请恢复工作这一质疑,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张冬青说,不存在“恢复公职”,只是“收回原单位工作”。如果在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后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就直接“双开”,不会出现继续回原单位的情况。两人被判缓刑是在法律法规出台前,因此“收回原单位工作”是符合以往规定的。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说,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面的立法、对违法公务员惩处的规定,出台较晚,给个别单位留下了“操作空间”。
    本报综合《羊城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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