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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工程款,非法拘禁欠债人 |
债主张甲及其他三名参与者均受到法律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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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几个债主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48小时,从有理变为无理,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两年前,家住奎文区新城街道的张甲因为一项工程与贾某结缘,两人合作时很愉快,可工程结束后,贾某却迟迟没有支付剩下的3万元欠款。张甲几次索要,贾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索性以出差、手机没电为由不接电话,躲避见面。 多次索要无果后,张甲气愤不已。一次饭局时,他无意中跟朋友说起此事,几个哥们儿听后纷纷出招说得给贾某点颜色瞧瞧,让张甲找几个人把贾某捆起来,不给钱不放人。张甲担心犯法,可朋友说只要不伤害人就没事。打定主意后,张甲就开始仔细筹划行动的步骤。 去年1月17日下午5时许,张甲让戴某以吃饭为由把贾某骗出来,然后又跟刘某一起把贾某强行带到坊子区黄旗堡街道的一家旅社关押起来,没收他的手机,不允许他出来。为防止贾某逃脱,期间刘某找来张乙一起看押。因为担心在旅馆内会引人注意,刘某、张乙根据张甲的指示,使用戴某提供的面包车将贾某转移到一个沙场屋子里看守。直到1月19日下午4时许,贾某被迫向张甲支付了3万元欠款后才被放回。而这时贾某已被非法拘禁近48小时。 今年7月9日,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戴某、刘某、张乙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戴某、张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戴某、刘某、张乙拘役4个月。
本案主审法官王晓楠点评: 《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规定处罚。本案中4名被告人为索要被害人贾某某欠自己的工程款,不顾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被害人贾某某近48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适用上述法条予以定罪量刑。 王法官表示,随着一些债务纠纷的增加,“跑路”等躲债事件时有发生,提醒被拖欠各类资金的人,行使权利必须合法,解决债务纠纷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采取非法途径不但得不偿失,还会受到法律惩罚。 本报记者 陈旭 本报通讯员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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