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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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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IV排放标准延至本月17日执行



  本报讯 8月3日,本报A8版以《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不能落户》为题,报道了我市将对新车、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将无法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一事。8月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到,原定8月1日执行的“国Ⅳ”标准将于17日执行,8月17日以后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
  “注册登记和转入的机动车,8月17日前仍按原排放标准执行;8月17日以后执行‘国Ⅳ’标准。另外,8月17日以前转出的机动车,仍按原排放标准办理转入业务,以签注登记证书为准。8月17日以后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市车辆管理所业务督导科科长王向东介绍。
  另据了解,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新购和转入的,仍按原排放标准执行。“对于进口机动车,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测达到国四标准,方可办理转入业务。”王向东告诉记者。 (记者 辛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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