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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以下民事案只审一次
201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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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以下民事案只审一次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三次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有修改 ◎《旅游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强迫游客购物将被停业



  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三审稿”)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除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外,还适当延长了举证期限。当日,《精神卫生法(草案)》和《旅游法(草案)》分别再次和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恶意串通拟被追刑责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应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规定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期限可适当延长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的规定。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据。
12000元以下拟一审终审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还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草案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据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作出这一规定,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规定做出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条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为“一万元以下”。
  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关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案件需要,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另外,二审稿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案件”。
个人不是公益诉讼主体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并没有对此前争议较大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做太大改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还能超越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三审稿基本上用了二审稿的表述,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链接
  民事诉讼法简介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
◎相关新闻
  精神障碍鉴定
拟定为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27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草案删去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旅行社不得
“零负团费”揽客

  《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同时,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本报综合《法制晚报》、新华社报道
《旅游法(草案)》
  ◇针对“零负团费”
规定:施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
规定:施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种标准
  ◇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
规定:施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特点,设置特殊地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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