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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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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气象设施的单位最高罚五万



  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3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于破坏气象设施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单位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提出,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等危害气象设施行为。
  《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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