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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问题食品仅有线索也奖励
201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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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问题食品仅有线索也奖励
◎我市公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10月6日施行 ◎鼓励实名举报,建立奖励及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权益
  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商店的食品进行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9月6日,市政府公布了将于今年10月6日正式实施的《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按办法规定,市民举报问题食品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也能得到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本报将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动,对查处的案件进行报道。

举报受理
监管部门分工明确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但是,面对全国各地“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越来越需要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9月6日,市政府公布了将于今年10月6日正式实施的《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的目的就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据悉,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奖励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对潍坊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为了严厉查处食品违法企业,有关部门都依据职责进行了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农业行政、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行为举报。
四级奖励
鼓励市民实名举报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办法规定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奖金领取
举报人可约定密码

  举报奖励金的领取或许是市民最为关心的事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相关责任人介绍说,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市民,可以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为了能将奖励金落实到位,举报奖励都有严格的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安办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食安办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2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等必要证明材料,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自作出举报奖励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权益保障
举报人受法律保护

  针对举报人员是否会遭到打击报复的问题,市政府食安办负责人表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建立的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另外,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奖励金属于专项资金,食安办、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为了避免各个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办法规定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移交同级政府食安办,由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归口受理投诉举报,方便举报人。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5日。为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据实举报,本报将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动,对查处的案件进行报道。  文/图 本报记者 曾庆建 本报通讯员 单既炜 周强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五)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12345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8880613
  市农业局:12316,8232782
  市海洋与渔业局:8232568
  市畜牧局:8235094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600111
市商务局:8091166
市公安局:110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5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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