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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
歌舞厅包间拟禁设房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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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18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度假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文化娱乐新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在农村地区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差异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征求意见稿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对设立场所的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勘查。实地勘查合格的,应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便于查阅;娱乐场所应当留存监控录像日志60日备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着装应当大方得体,应当佩戴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的工作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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