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日寇侵吞胶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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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假虎威疯狂贩卖私盐
2012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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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假虎威疯狂贩卖私盐
  日军侵占期间的昌乐车站。1915年4月,贩运私盐的日商在这里偷卸私盐,未能得逞。
  日占时期停靠坊子车站的列车,日商大批私盐由此运抵。
  日占时期的青州车站,日商曾在此处卸下大批私盐。



  一战期间,日本化学工业发展迅速,原盐消耗量剧增。日寇占领青岛后,违背条约增建盐场,将大量原盐掠运回国。与此同时,日商在军方庇护下,沿胶济铁路线疯狂贩运私盐。一经查获,日商狡赖,军方庇护,驻地领事百般推诿,围攻殴打中方缉私人员事件时有发生。
贩卖私盐屡被查获,狡赖不成辗转偷卖
  1915年4月13日,昌乐县知事黄鋆(yún)获悉,日本商人木村八造从青岛运盐一车,打算在昌乐车站卸货。黄鋆带人立即前往车站,与日军坊子宪兵分队昌乐派出所所长福住弘进行交涉。
  按照中国盐法,各盐区产盐只能由特许盐商凭特许证运销。德占胶澳时期,中德双方有约,胶澳地区所产盐只准在本地区销售,且须卖给官盐店。日本占领青岛后,全部接收了原先德国的权益,应当遵守此约。但他们根本不管这些,不仅增建盐场,将大量原盐掠运回国,而且在军方怂恿包庇下,沿胶济铁路线向内地贩运私盐,牟取暴利,破坏中国盐业市场。福住弘自知违禁,只好辩解说,该商“因初次来华,不知中国盐务章程,既经查禁,必速令载回原处”。
  在昌乐车站遇阻,木村八造又转到昌乐城东20里的朱留店车站卸货。驻朱留店团总刘振先闻知,立即报告知事黄鋆,黄鋆派警佐陈其昌带员前往朱留店,当场查获未及销出的盐150麻袋,约7吨多重。此时,昌乐车站特务曹长伊滕春吉赶来,先是假意对木村八造训斥,后又向陈其昌承诺,“该商此次初犯,求限三日,仍令其装回原处,并由站看守,不准私卖”,并谎称此事已经知事黄鋆允许。
  后来外交部特派山东交涉员陈懋鼎得到报告,这7吨多盐装车后并没有运回青岛,而是在坊子车站卸了货。陈懋鼎找到坊子宪兵队军曹野水庄藏交涉,野水庄藏最初还推诿,见证据确凿,才答应“一星期内将盐运回,期满不运,全数没收”。其实,这些私盐并没有运回青岛,而是匿藏坊子,分批售卖。
  4月17日,山东盐运使署驻坊子稽查员吴长庚获悉,部分私盐日前由日商石井兼次郎买下后,又转卖给冈峰次郎,已暗中交割完毕,存放在坊子商人丁际德家中。再次质询野水庄藏,野水庄藏百般狡赖,无果而终。4月18日,又发现日人将私盐运到潍县,四处兜售卖给当地人。当晚,日人所雇当地人李振宝与10多名盐贩私下交易时,当场被抓获。

缉私委员查缴私盐,日本商人围攻殴打
  在日军的庇护下,胶济铁路沿线日商贩运私盐之事不断发生。1915年6月3日,益都县知事华蔺接到报告,有人勾结日本人贩卖私盐,货物存放在悦来公司。华蔺率员赶到时,日本商人和几个当地盐贩已闻讯逃逸,当场查获私盐30多箱(筒),重约1.5吨。现场发现,这些私盐运输时都进行了伪装,先是用盛国外颜料的木筒和装洋货的木箱装上,外面再用席包裹,仅看外包装难以发现。同日,益都县再次查获日商寒河江贞次所贩私盐20包。
  运销私盐屡被中方发现,日商在包装上不断变换花样,企图蒙混过关,但还是不断被查出。6月7日,益都县城东谭家坊火车站运到大宗私盐,用草包捆装,内层是私盐,外层为咸鱼;6月14日夜,日商在青州车站卸下混装盐、鱼100多包,华蔺得悉后,立即派员守住。但在日军阻拦下,没有能够进站查缴。
  6月下旬,昌潍缉私委员汪某接到情报,日商佐藤初太郎欲从坊子运私盐到潍县城。7月2日一大早,汪委员侦知货已到潍,即率巡警赴潍县车站稽查。经与日军少佐相良宪太交涉,同意由中方将私盐没收。
  查获的这批私盐共7包,重约500公斤。汪委员随即命巡警安排人员,装车运回县城。他们出站北行一里多路,相良宪太派30余日兵追来,口称捉贼,强行将盐夺回。
  佐藤初太郎的手下佐藤井上一伙一起追来,将汪委员的乘轿团团围住,佐藤井上上前用竹棒击打。汪委员下轿质问,相良宪太少佐已经同意没收,怎么又以贼相称,抢夺盐车。佐藤井上无理纠缠。汪委员见其不可理喻,愤然离开。佐藤井上等人一拥而上,有两人扯住汪委员手臂,另一人手持竹棒乱击一阵,方才放行。
  这天午后,日本驻坊子宪兵队长有田十三到潍县城,潍县知事张汝钧告之此情,要求有田十三调查处理。有田十三当场答应遣送佐藤初太郎、佐藤井上等人回国,将在潍县车站和坊子存放的盐一并运回青岛。
  第二天,坊子宪兵队军曹野水庄藏来见张汝钧,回复说坊子现存还有120包盐,其中石井兼次郎存有60包,已令其运走;冈峰次郎存有60包,待找到他也令其运回青岛。至于是否真正运走,无从查证。

交涉数年达成协定 私盐贩运仍未禁绝
  “自坊子案发见后,两月间迭破获青州、淄川、昌乐、潍县、桓台各站私盐案已十起,今济南、胶济路又发见两起”,“已没收及尚在看守之盐数甚巨”。1915年7月3日,山东盐运使王鸿陆电告外交部,汇报查获日人贩运私盐状况,陈述提出查缴的困难:“沿线大小三十余县,稽查人少,势难遍及,且军队恃强,私贩蛮横。”
  王鸿陆多次向驻济南日本领事交涉,日本领事称路权掌握在军队手中,车站自由运货,不能任人干涉,虽私贩违背中国法律,但可代为取缔,应归日本司令部没收,全数运回青岛。再与宪兵队交涉,宪兵队长又说商贩不属军政,不在他们管辖范围之内。
  7月18日,特派山东交涉员陈懋鼎再发电向外交部报告,在查办私盐案中,他一直执行贩运私盐日商交由日方处理、查获私盐按照缉私条例由中方没收之策,但后者在日军阻挠下难以执行;他曾向驻济南日本领事提出,为专查私盐,中方委派缉私委员在胶济铁路沿线各站和列车上随地侦查,日领事一再辩驳,不予认可。
  7月21日,外交部致电驻日公使陆宗舆,鉴于“山东盐务至关重要,税收之盈累与债约有关”,照会日本政府,“电请青岛司令部禁止火车装运盐斤,以杜后患”。三天后,外交部又照会驻华公使日置益,通报坊子、潍县等地发生的日商贩运私盐案,重申“运私之案时有所闻”,“影响所及,税收短绌,与债约保款关系尤巨”,要求日置益“速转达贵国政府,训令驻华军官切实禁运”。
  这里所说的“债约”,是指1913年袁世凯政府为解决国库空虚,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所借2500万镑款项,约定分47年偿清。日本政府担心因此引起其他列强不满,不得不表面上有所收敛。之后经过3年多的交涉,才于1919年3月签订《山东铁道运盐及取缔之协定》。
  《协定》虽然确认了中国盐业的专卖权和缉私权,但又规定铁路沿线日人所需之盐,以每人每年30斤为限,可凭照自行运送,开了外国人可以从事中国食盐运销的恶例;尽管允许山东盐务官员上车进站,但整个胶济线50多个车站,只有几名缉私人员往来稽查,势孤力单。此后数年,日人盐业走私活动一直没有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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