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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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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异常,补偿有了新标准
我省还将病例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对象,享受“六免两减”待遇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政府日前转发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相关补偿、医疗、康复等问题。
  在补偿方面,《意见》规定,以往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病例,补偿年限均自定残之日起补偿22年(含死亡病例)。
  2011年及2011年以后发生病例的补偿基数,按照病例发生上一年度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病例补偿等相关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落实。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按照第一类疫苗补偿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在医疗救治方面,《意见》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和康复定点医院,并将病例纳入惠民医疗服务的对象,享受惠民医疗“六免两减”的待遇,即在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床的空调费、暖气费的基础上,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减免30%、药品费用减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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