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黄昏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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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幸福,听专家指点迷津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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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幸福,听专家指点迷津
◎“黄昏恋”目的要明确,双方应自信勇敢多为对方着想 ◎子女态度应开明,为求“保险”可就经济问题签署协议
  ◥10月16日,我市第二届中老年相亲会现场。
  “中老年鹊桥之家”工作人员在介绍单身老年人认识交友。



  以“搭伙”为主要结合形式的“黄昏恋”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单身老人及其家属在老人寻求晚年幸福时的期待、困惑、疑虑和担忧。但这种搭伴过日子的生活,虽满足了老人对自由、幸福、爱情的需求,在法律上却缺乏保障。那么,老年人在寻找晚年幸福时应怎样选择合适的老伴,该如何应对来自家属和外界的冲击,又该如何在“搭伙”的大环境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我市情感专家、资深红娘、法律专家等,他们对老年人的“黄昏恋”做出友情建议和指导,为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支招。
爱在阳光下,“黄昏恋”要理直气壮
  潍坊中老年资深红娘、潍坊市“中老年鹊桥之家”负责人徐芳介绍说,随着老龄化的发展,单身老人的空窠孤独已经是一个现实问题。老年人与年轻人在一起虽然是总体上老少共融、代际和谐,但生活习惯、社交圈、饮食要求等不同,总会产生一些代沟和隔阂。再孝顺的子女也各有事业,总不能整天守着老人。因此,有个老伴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很多老人迫于世俗观念的压力,对待“黄昏恋”会不好意思,怕人笑话。特别是很多儿孙满堂、家庭和睦的高龄老人,因情投意合产生了“黄昏恋”,但不敢公开登记结婚,怕人笑话“老不正经”,因此悄悄地“搭伙”。
  徐芳建议,老年人在进行“黄昏恋”时,首先要对自己有正确的评估,明确自己想要什么样的老伴,同时树立信心,以真诚的态度去相处,让羞涩的“黄昏恋”勇敢地展露在生活的阳光下。
再婚很现实,明确表达双方的期许
  潍坊坤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婚恋情感家庭关系专家杜宁介绍说,在老年人的婚姻中,其实对爱的要求并不高,求的主要是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老年人的心理特征是承受能力降低,经受不起挫折,所以在“黄昏恋”中希望尽量减少麻烦,简化程序,减少障碍。老年人的另一个心理特征是缺乏安全感,相对固执和自私,也就是自我中心,所以,老年人再婚的契约化非常重要。
  老人再婚是很现实的,不像年轻人,为了爱情可以不顾一切。但是婚姻要想稳固,需要奉献和无私的爱,老人在择偶前先要清楚自己再婚的目的是什么,自己和对方的条件是什么,双方都需要什么,而且要明确表达,让自己和对方的期许都清晰明了,不要遮遮掩掩,靠猜想对待婚姻。
  因此,要想经营好老年人的婚姻,了解自己的心理和生理特征非常重要,首先要懂得自己,才能懂得对方。
  徐芳表示,“黄昏恋”应该选择感情上可以沟通的伴侣,而不是生活上的保姆,要想到为对方付出什么,而不是只讲索取,即使身体不好,也应有精神上的付出,这样才可形成相处的良性循环。彼此的关爱和信任是两个老人结合的基础,好多“半路夫妻”在结合之初,彼此可能会觉得有些陌生和隔阂,也会产生很多“防人之心”,这是很正常的,但婚后在生活上的彼此关爱和相濡以沫的感情能够磨合和包容生活中的小摩擦,最终产生深厚的感情。
  徐芳告诉记者,老年人大都已经形成了自己比较固定的价值观念,很难改变,不像年轻人那样易于协调。所以,老年人不要用自己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对方,尽量调整自己的观念,尊重对方的性格爱好,尽量与对方一起活动,增加共有时间。例如,饭后一起散步,一起听音乐,一起去逛公园等等。总之,要多培养共同业余爱好,这样才有利于感情的培养。
子女要宽容,给老人一个幸福晚年
  杜宁说,爱情是两个人的事儿,但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年轻人如此,老年人同样。年轻人恋爱结婚,老人会替孩子把关。老人再婚,必然也会受到子女的干预和影响。在老人再婚问题上,还应处理好跟孩子们之间的关系。
  作为子女,要支持老人再婚,因为老年生活是需要伴侣的,这种同龄人之间的陪伴对老人的晚年生活和身体健康都具有积极意义。老人操劳一生,作为子女应宽容一些,给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多考虑他们的幸福和权利。
  其次,老年人再婚选择“搭伙”看似简单,麻烦少,但是老人同样“伤不起”。还有一种情感让子女不能接受老人再婚,那就是基于对逝去的另一位老人的思念,以及对在世老人的占有心理,尤其是对财产的占有心理,让子女们有些不平衡,认为自己去世的父亲或母亲辛辛苦苦了一辈子,好不容易过上好日子了,却因去世而被别人享用,心理上难以接受。其实,这属于儿女的心里边界不清,毕竟,艰辛与否是老人自己的事情,创造的财产由谁来享用也是老人自己的事情,儿女不便干涉。
搭伙有隐忧,九成“黄昏恋”有协议
  徐芳说,虽然“搭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老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为了更“保险”起见,如今潍坊老年人在结合前,往往会在彼此家属子女的见证下,签署一份协议,主要围绕“财产、工资、房产”等经济问题进行相应的约定。
  “一、双方‘搭伙’生活后,彼此财产分明,无论生前还是死后,互不干涉;二、双方的退休金、工资各用各的,互不干涉;三、将来无论谁先去世,对方都各回各家,不得再居住对方的房子;四、如果一方遭遇重大疾病,由生病一方的家人接回家里自己照顾;也可在‘搭伙’老伴的同意下,由老伴照顾,但必须由对方支付相应费用……”徐芳告诉记者,目前我市九成以上的黄昏恋者在“搭伙”生活前都会签订一份类似的协议,以防后患。双方对这份协议共同的认同和支持,是彼此“搭伙过活”的大前提。
◎律师说法
  老年人领证再婚之前
可依法约定双方财产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表面来看,不领证的“搭伙”存在不少好处,诸如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财产纠纷,子女比较容易接受和支持,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随时间的推移,对对方不再满意,方便随时离开、再次选择等。这是社会发展带来的思想上的改变和开放,当前在法律上对这一现象也不再禁止。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不登记、不领证对于双方的权利保护不利。
  依据国家《婚姻法》相关规定,规范婚姻登记,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双方通过“领证”正式结为夫妻,确定名分后,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相互照顾、扶助,不得遗弃另一方;另外双方有相互继承权,在一方先去世时,作为老伴享有第一继承权。
  王建华建议,对于领证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等等。
  另外,老人再婚是合法的,老人的择偶以及财产的分配旁人无权干涉。对少数“只顾金钱,不顾亲情”无理阻挠老年再婚的子女,老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告他们干涉婚姻自由,甚至可依法剥夺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 
    文/图 本报记者 张振民 谭黎明 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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