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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新车要贴环保标志 |
◎我市从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可在年检时一并办理环保检验和标志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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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上午,潍坊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新闻发布会在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召开。根据市政府部署,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将于11月1日起,从中心城区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开始,正式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全面启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尾气污染亟待解决 当天上午,市环保局局长王秀禄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我市是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之一,又是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环保部要求,要从2013年开始实施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这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近几年监测数据分析,机动车排气污染是导致PM2.5(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浓度升高、大气能见度降低、灰霾天气增多的主要原因。截至2012年8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73.7万辆,其中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保有量达135.9多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负荷已高达30%以上,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最突出、最亟需解决的大气环境问题之一。 市环保局副局长郑金来称,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定期对车辆进行排气检查,能够准确地排查出排气污染超标车辆,通过维修治理,使其达标排放,从而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定期检查车辆排气情况,可协助司机朋友发现排除在车辆驾驶中不易察觉的发动机燃烧方面的问题。 全市设18个检测站 从11月1日起,我市从中心城区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开始,正式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全面启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 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后,将核发绿色和黄色环保标志。可以正确区分高排放车辆,有针对性地采取“黄标车”区域限行、“冒黑烟”车辆禁止上路等污染防治措施,加速“黄标车”淘汰。市交警支队科研所所长徐乃军称,“黄标车”指经定期检测合格但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黄标车可以上路行驶。但实施限行后,黄标车在限行时间内不能进入限行区域通行。 目前,我市已建成并取得省环保厅资质认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共有12个、检测站点18个(如图),其中,市区环保检验机构3个,检测点5个,检验能力可以胜任当前机动车环保检验需求。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研究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先从中心城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开始,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前置”,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再予以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他县市(开发区)最迟于今年年底前确保达到实施条件,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有效期限至下次车检 当天,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通告》要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地委托我市核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环保标志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含汽油车、燃气汽车和双燃料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含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按规定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以及按规定免予检验的新购置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按规定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环保标志的有效期至下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 可在年检时一并办理 市交警支队科研所所长徐乃军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后,将区分新购置机动车、本市在用机动车、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等情况,进行环保标志核发。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新购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及时在环保检验机构环保标志核发窗口免费申领环保标志,免予环保检验;2012年1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但尚未超过首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的机动车,可参照上款规定,在年审日期到期前,到环保检验机构免费申领环保标志,免于环保检验。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含有效期满当月),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资质的环检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对外地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应达到我市执行的新注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原注册登记地已领取环保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免予检验),凭环保检验报告和环保检验标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核发环保标志。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正常车辆年检时一并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申领业务即可,避免在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时集中领取出现拥堵。 本报记者 臧岳 环保标志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广大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自由选择全市任一家有资质的环检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时车主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机动车行驶证,就近到环保标志申领地点申请办理环保标志的补发手续。 领取到机动车环保标志后,其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一步将会同市环保部门,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市民可以登录潍坊市环保局网站:www.wfepb.gov.cn咨询,也可拨打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电话:8095929,8095930,8529105(工作时间),进行详细咨询。
未取得环保标志上路将受到处罚 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200元罚款”。 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0元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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