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城事 |
|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需自愿 |
◎精神卫生法昨日获表决通过,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等权益的保护做出规定 |
|
10月26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这部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新法确立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等内容。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7年的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一 确定“自愿治疗”原则 案例: 2011年6月,广州白云区一位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轻妈妈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岁的女儿拉到厕所乱刀砍死;当月,自称与单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汉职工徐武终于出院。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 新法规定: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专家观点: “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呼吁,为落实“自愿原则”,应建立独立和专业的第三方“异议审核制”。精神病院不能同时扮演“裁定者”和“施治者”双重角色,因为一旦医院裁定有误,受害者将面临无从挣脱的被治疗折磨。 为切实落实“自愿原则”,应建立各方均衡的异议与评估机制。 解读二 心理咨询员不能诊治 案例: 2010年6月24日下午,中国民航局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刘亚军在广深高速铁路线上卧轨自杀身亡。媒体报道称,刘亚军选择轻生系因精神抑郁所致。 据刘亚军的遗书以及其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反映,他长期存在失眠现象,总觉得休息不好,到广州工作以来自感压力大,在家中有时独自哭泣,如果接受专业精神科的治疗,有很大可能治愈。遗憾的是,患者及家属仅仅从一般心理健康知识去寻求解决办法,未能接受专业机构的帮助,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据了解,目前仍有心理咨询师为大量患有抑郁症、焦虑症及其他神经症、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等精神心理问题的来访者进行精神分析等心理治疗。 新法规定: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解读三 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45岁的珠宝商人陈某于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时间内,他的珠宝店被关,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终,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全部被套现。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新法规定: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专家观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认为,精神卫生法必须平衡三种不同权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保护病患权益,应当在立法宗旨中得到体现。 保护患者权益,必须发展精神卫生事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新法还提出,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解读四 有病没病谁说了算 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障碍?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并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固然能体现对精神障碍认定的审慎,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遭遇困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长、成本高。此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多次复诊、鉴定的程序,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诊治,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这些意见,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这部法律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来,特别是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 据新华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