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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侧翻,板子该打谁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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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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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侧翻,板子该打谁身上
  双方在事故车辆前协商。



◎董先生买车时出事故人车俱伤,要求退车返还已交费用 ◎经法院调解,卖方扣除车辆损失费后退还买方的预付款
  安丘的董先生去年从汽车销售公司订了一辆崭新的雪铁龙爱丽舍轿车,并交付了首付款,就当他与朋友开车试驾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董先生本人也受了伤。事发后,董先生想解除购车合同并拿回首付款,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双方于是对簿公堂。今年4月份,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民事调解书,案件得以解决。10月27日,本案主审法官雷向敏对此案做出了点评,并对试乘试驾相关注意事项提出了建议。

事故
试驾新车发生侧翻

  2011年6月19日,家住安丘市永安路的董先生来到安丘市恒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汽车销售公司),打算购买一辆价值66000元的雪铁龙爱丽舍轿车。在签订了购车合同后,董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了定金1000元。
  2011年7月8日,董先生又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了18000元。这样,一共交了19000元首付款。汽车销售公司为董先生开具了收据。
  2011年7月9日14时许,董先生来到汽车销售公司,选定了发动机号为5627621,车辆识别代号为LDC703L20B1621115的雪铁龙轿车一辆,并准备试驾。他还找来了具有多年驾龄的朋友许先生帮他试车。经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后,董、许二人在销售人员陪同下上了车。谁知,刚出公司不远,行驶至西外环路上时,许先生为了躲避一辆从路口突然驶出的车而侧翻在路边,车辆严重变形,董先生也受了伤。
  出事后,董先生边治伤边委托另一位朋友处理事故,他要求与汽车销售公司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
  多次协商之后,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董先生于是到安丘市人民法院起诉汽车销售公司。
纠纷
各不相让对簿公堂

  安丘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称,原告已与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了首付款,所购车辆也由其选定为事故当天所试驾的车辆,因此并不是原告“打算”购买,而是已经购买。之后,公司为原告开具了一份价税合计68000元整的发票。另外,车辆损坏并不是车辆自身原因造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购车辆有质量问题,因为原告拒不履行购车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49000元。
  董先生辩称,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没有将符合购车协议约定的质量合格的车辆交付到自己手中,因为当时试驾车时,被告的一名员工陪同,该车并未脱离被告的控制和占有。出事后,被告又擅自用叉车将该试驾车移回公司内存放至今。另外,被告称已经开具了统一销售发票,并不能表明已将车辆交付给了自己,因为开发票只是购车的一个流程,被告只有开具了发票,自己才能继续为新车入保险,有了保险单和发票,才能要求银行实际发放购车贷款,完成购车流程,况且直到开庭前,他一直没有见过该发票。此外,被告要求自己继续履行合同,购买已经损坏的车辆,实际上是单方变更了合同,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明确表明,被告应提供质量合格的车辆,现在被告要求自己购买已经损坏的试驾车,属严重违约,其反诉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开具购车发票,只是纳税的一种证明,不能证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同时,试驾时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曾一起陪同。双方所签购车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车时原告必须一次性付清车款”,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在试驾过程中导致车辆损坏,给被告造成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2011年12月6日,法院依法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董先生购车款1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董先生支付购车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另外,案件受理费275元,反诉费488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下达后,汽车销售公司因不服,遂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调解工作。2012年4月13日,法院依法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终于在调解下达成一致,董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8000元,该损失费从19000元购车预付款中扣除,汽车销售公司将剩余11000元预付款退还给董先生;双方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点评
双方应签订试驾合同

  10月27日,本案主审法官雷向敏对此案做了点评:此案中,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应该由出卖人承担。发生事故后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也有权拒绝为董先生更换新车。
  “汽车销售公司应该在试驾前做好全面审查,即对驾驶员的驾驶资格、驾驶经验和水平进行了解。在试驾之前,还要向试驾者介绍和指明车辆的基本性能、特有构造,讲明驾驶注意事项。另外,对于试驾车辆要定期检查、保养,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可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获得赔偿。同时,要划定路况优良、车流量小、岔路拐弯少的试驾路线,有条件的可设专门试驾场地。销售方的陪同试驾人员也应由经过培训、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试驾前,双方应签订合理、合法的试驾合同,详尽约定双方义务。”雷向敏表示。
  雷向敏表示,试驾人应该首先选择保险齐全的车辆,在心理上应该实际评估自己的驾驶技能,确定自己能够应对试驾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后再选择是否试驾。试驾前,也要尽可能熟悉试驾车辆的特有构造,了解试驾车的操作性能和注意事项。试驾中,要听从汽车销售企业陪同人员的提示,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文/图 本报记者 贾慧 本报通讯员 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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