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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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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加大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都可投诉 这个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这个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根据这个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此前违法行为处罚过低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这个管理规定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个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其作为部门规章,受到了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新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新的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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