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城事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338处停车场即将公开拍卖 |
◎此次经营权拍卖将分期分批进行,预计首批月底开拍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
|
11月5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经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对市区欣泰大厦(东风东街与新华路东北角)等338处公共停车场(位)经营权进行分期分批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后,市区停车场将综合所有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停车场管理规定,规范停车场管理制度。
分期分批进行拍卖 11月5日,记者了解到,我市市区338处公共停车场(位)经营权将分期分批公开拍卖,预计第一批将于11月底进行拍卖。 据了解,《潍坊市市区停车场经营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年,占用道路停车场的经营期限不超过一年。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通过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拍卖取得的停车场经营权不得转让。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出让经营权的,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经营权的,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不足三人或无人报名申请的,可采取挂牌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 另外,财政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招标控制下限价或者拍卖保留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20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 经营者须手续齐全 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市区停车场经营管理规定》中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登记备案手续。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 另外,《关于潍坊城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也指出,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城区(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部分)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停车服务的收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停车场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停车场等级认定申请表》。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政府直接投资的停车场、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场经营权的,还应具有《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停车场拟实行收费的,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收费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和停车场规划图,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新规制定前经营的,应按新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停车泊位数量、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明确规定收费标准 本报曾多次报到过市区部分停车场不按规定收费,引起市民不满的情况。5日,记者从《关于潍坊城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了解到,该通知对于停车场收费一事作了明确规定。通知中指出,停车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和计月等形式计费。占用道路设立的停车场,按照规定的时间计时收费;普通停车场,可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同一停车场只能采用一种计费方式;专用停车场按天收费,超过20天的,按20天收费,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助力车、自行车,按计次收费。 计时收费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其它未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计次停车场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8:00(含)至20:00(含),夜间从20:00至次日8:00。白天和夜间分别计次收费。跨时间段(白天和夜间)不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标准收费。 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和救灾、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医疗机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立的内部停车场及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确需收费的,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医院院内停车场或者租用的院外停车场,30分钟(含)内免费,对前来就诊就医的人员,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除外),20分钟(含)内车辆停放不收费(计次收费停车场,停放者预计停放不超过20分钟的,应主动与经营者说明,双方核对好进出时问,经营者应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 停车收费明码标价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潍坊城区(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潍坊城区范围内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院以及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位)收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另行制定;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专用停车场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凡依法从事停车场服务的收费主体,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车场等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经营使用专用发票 司机在停车时常常会遇到部分停车场不出具正规发票,只是给一张私自印制的小票,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市区停车场经营管理规定》中指出,停车场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税务部门领取并使用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另外,该规定还指出车辆停放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内财物免受损失、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车主停放车辆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车主出具车辆停放凭证。车辆停放凭证应当载明停车场经营者、车型、车号、停放日期、停放时间等内容。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服务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不得擅自占道停车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 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文/图 本报记者 辛成凤 本报见习记者 赵春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