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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表彰”仍不失扬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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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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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表彰”仍不失扬善意义



  王传涛 
  40多年前,13岁小学生孔忠良在放学途中捡到一块白色石头并上交国家,没想到这是国宝文物“皇后之玺”。2012年12月1日上午,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举行“保护大遗址、弘扬汉文化”总结表彰大会,对孔忠良等1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第一次受到表彰的孔忠良激动地说:“没想到,40多年了还有人记得我。  (本报今日A21版)
  40多年,基本上是两代人的时间;40多年,让当年的小学生变成了现在的老人。谁也没有想到,因为40多年前的一次义务捐赠,孔忠良会在现今得到隆重的表彰。如此长的时间跨度,让这次表彰看起来有些“穿越”,还非常像是一次“迟到的奖励”。可是,在笔者看来,对于公民善举的表彰,即使迟到,仍不失扬善意义。
  这也有可能是一次文化炒作,就像两年多前那场沸沸扬扬的曹操墓鉴定。因此,当下每一件文物的炒作,都不可能完全逃避“炒作目的论”。至少,“40多年后的表彰”新闻现在已经轰动全国,媒体这一报道,世人都会知晓这件叫“皇后之玺”的宝物在什么地方了。至于刘邦和吕后的墓地(高祖陵和吕后陵)能不能在不久的将来开发成一个景区,然后,玩一套“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为地方政府赚GDP的把戏,想必也就可以期待了。
  可是,在高祖陵和吕后陵未开发和开放之前,猜测也仅仅是猜测。更多的,我们还应该看到这样做的客观意义——记住并奖励每一位为国家捐赠文物的公民,而不能让他们淹没在茫茫人海之中。更不用说,这个捐赠的文物是著名的“皇后之玺”。我们知道,文物鉴定中,只要是皇家使用过的东西,一般会价值连城。因此可以预料,此件文物的价值,自然已经达到了无法估量的程度。而无论这个捐赠过去了多少年,相关方面都应该对捐赠者孔忠良有个说法。
  这样的做法也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2007年开始实施的《文物保护法》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当然了,另外一个问题是,私人是可以拥有或是买卖文物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文物。”收藏文物是公民的权利,但上缴文物也是一种高尚的觉悟。政府的态度应该是:不反对个人收藏文物,但是一定要对捐赠文物的人进行奖励。
  捐赠文物,既是为国家作出贡献,又是践行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对其表彰,则是弘扬美德。因此,在笔者看来,虽然这个奖励迟到了40多年,但是,仍然具有扬善意义。从这层意义上讲,这样的奖励永远没有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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