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主革命先驱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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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直言,鲁案砥柱美名传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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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直言,鲁案砥柱美名传
  陈干与王正廷的书信。
  陈干遗作《鲁案》。
  1922年陈干任鲁案第一部委员。



  民国建成之后,陈干按孙中山指示,以在野党身份监督政府,并志专外交。经山东乡绅吴佩孚推荐、经黎元洪大总统任命,陈干任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第一部委员。陈干在办理鲁案过程中,对主权立场非常坚定,主张“鲁案办法应以收回为先着,开放为次着。”谈判交涉中仗义直言,据理力争,终于能守定范围。赵尔巽赠陈干“鲁案砥柱”四字,康有为为其书写,以示赞扬。
民国建成后致力外交,被推荐办理鲁案
  青岛作为海滨城市,因其重要的地理位置,近代以来一直为列强所垂涎。1897年11月14日德国占领青岛。1914年,日本乘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机,出兵中国,击败德国,夺占青岛,从此,青岛备受日寇铁蹄的践踏。1921年到1922年,美国倡议召开华盛顿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问题的《九国公约》,打破了日本暂时独霸中国的局面。华盛顿会议期间,1922年2月4日,中日代表签订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青岛开始进入回归祖国的倒计时。华盛顿会议闭幕一个月后,中日代表移师北京,谈判回归细则。北洋政府任命王正廷(1882-1961)为鲁案善后督办,同日本驻华公使小幡西吉组成中日联合委员会,继续谈判青岛问题。
  民国建成之后,陈干功成不居,解除兵柄,按孙中山的指示,以在野党身份监督政府,并志专外交,为解除不平等条约,犹以为“山东看家”自喻。在军阀混战时期,对国事纷扰,忧心忡忡,始终持正不阿,置身事外。为促使北方与南方政府合作,在北方派系将领之间居中奔走。
  陈干参与鲁案第一部委员会的谈判是从1922年l0月30日的第21次会议开始的,在此之前,第一部委员会仅开会20次。由于中国委员在很多重大问题的交涉谈判中,偏离了原则,更由于日本委员为索要土地权、缓议盐田等问题上有意拖延,妄图使中国不能在规定期限(六个月)之内完成签字协定,则可借口将罪责归咎我方,而将此案视为悬案,继续拖延下去,从中获利。当时因何宗莲辞职,山东乡绅吴佩孚推荐、经黎元洪大总统任命,陈干任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第一部委员,于1922年9月5日正式发表。吴佩孚时任两湖巡阅使,陈干任两湖巡阅使署顾问。
  陈干接任后,即着手对全案作充分了解,并决议每日开会,后又改为一日开会两次,以期在条约规定期内完成协定。
与王正廷有分歧,陈干为国仗义直言
  陈干在鲁案中最注意两件事:青岛土地权和内地开放。他对主权立场非常坚定,在写给郭梁丞的信中他说:“对鲁案应争主权,不争浮利。争土地不争房子。争永远不争暂时。宁受其强权一时压迫,绝不由我辈认可半个字。”
  陈干与“鲁案”善后督办王正廷(字儒堂)主要的分歧表现在青岛土地权和内地开放两项。陈干发现王正廷在对日本交涉时,将日本在青岛占领的土地,改为“永远租借”。陈干认为王正廷在重大问题上,丧失了国家的立场。陈干质问王正廷“永远租借”作何解释?王正廷解释为:“租者不能永租,买者可以永租,德国租借99年,不过是空名词,切不要认真,实际上与割让给人家是一样。只要买就是人家的既得权,改为永租反较之好一些。”
  陈干对王正廷的解释感到非常诧异。陈干反驳说:“租者,租地之谓也,买者买地皮之谓也,无论租或买,均不得侵土地权,此是一定的道理。即以德人强横,亦不过为之租借,日人无论如何奢望,亦不过继承德人之权利。德人犹不能有土地权,况日人耶?”
  关于内地开放,陈干主张“鲁案办法应以收回为先着,开放为次着,胶澳开放为华府条约规定,但主权纯属中国。自辟商埠,并非与外人合办商埠。”
  最后,陈干在查阅第38次会议录时,意外地发现王正廷私与日人签订“别纸约定案”,允将中日间电报通信及海陆联络、增设,悉由中日两国共同处理。现存之中日海底电线归中日两国接收。陈干认为此项超出华会条约之范围,于是向王正廷直谏,并向各方进言,以期及时阻止纠正。
  陈干为国为民,在谈判交涉中仗义直言,据理力争,终于能守定范围,最后,将鲁案第一部细目协商于1922年11月29日圆满完成;计正约58条,附件十项,于12月1日双方代表正式签字。日本代表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如青岛的盐田,中方估价是206万元,而日本却索要764万元,高出了三倍。最终,为了收回青岛,中国政府总共付出了6100万日元的巨额款项,折合银元5445万元。1922年12月10日,遭受德、日帝国主义25年殖民统治的青岛回到了祖国的怀抱,掀开了新的历史一页。赵尔巽赠陈干“鲁案砥柱”四字,康有为为其书写,以示赞扬。
  谈判结束后,陈干将他本人参加交涉谈判中的经历和很多不能与外人道的内幕,汇集成《鲁案》。《鲁案》一书主要价值,在于“鲁案存真”这部分。其中包括了致王正廷函件18封,致吴佩孚6封、致郭梁丞8封,另外加上致黎元洪总统、国务院张绍曾总理、外交部总长顾维钧、山东省省长熊炳琦,及日代表小幡等人总计60余封。直到1982年笔者才在北京大学善本图书馆,找到了这本珍贵的史料《鲁案》一书,以此完成陈干“留与后人评说”的遗愿。

◎相关链接
陈干致各方书信摘抄
  陈干致王正廷函:“……查三十八次会议录中有别纸约定案,远超出鲁案范围,闻之不胜惊诧。询邮电主任孔庸之,亦不知一字。以为与鲁案无干者不当插入会议录中,……盖阁下为鲁案善后督办,并非为全国善后督办。且因一区区青佐线,将全国交通送出,亦太不值。……试问阁下根据何等条约而定此大卖国之事?……”“……就其重者言之,一、阁下电言,查青岛佐世保海线系日本割取德国青沪、青烟线改造,华府条约已准其利用。按华会条约第十节第二十六条,日本政府关于青岛、烟台及青岛、上海间,前德国海底电线之权利、名义、特权均归中国。惟该两线之一部分为日本政府用以安设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华府条约如此,而阁下统言之华会条约已准其利用者何也?岂亦有别纸约定案耶?……”
  陈干致王正廷函:“昨晚开联合会诸事未决,定今日提出各节务乞慎重。总之外交之事,绝不可负气,绝不可以勉强,凡在范围以内者,干一定服从;凡不在范围以内者,干一定不服从,即将干免职,亦绝不含糊……”
  陈干致山东省省长熊炳琦函:“鲁案第三十八次会议录中有王儒堂秘密与日人私定之别纸约定案,事关全国海外交通……去电质问,求其无形消除,不仅保其个人名誉,亦可省去无限风波,而彼竟来电支吾。‘一则曰:为日人说明意旨。二则曰:与鲁案无关。三则曰:此附件系前年日人向交通部提出,并未议决……’干愚以为日人意旨何用中国大员为其说明。中国人意志多矣,外交大员何一字不说?既与鲁案无关,何必插入鲁案之三十八次会议录中?日人前年向交通部提出,并未议决,今王某并非代部,何敢与之擅为约定?……向当局建言,速行取消,免为国家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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