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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12月10日,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发布,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 据悉,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评选特级教师时,学校要在组织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名人选名单。学校推荐名单须在本学校公示等。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1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特级教师如果存在申报评选特级教师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经两次考核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的;其它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等行为之一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记者 张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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