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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不符,起诉退款被驳回 |
◎王某买车一年半发现问题,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基于无法认定现车为交付时车辆等原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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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年半后,车主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与购车合同所标注的发动机号不符,并以此提起诉讼,以购车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汽车贸易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此案经青州市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为基于无法认定现车为交付时的车辆、直接起诉汽车生产厂家不符合依据等原因,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近日,市中院本案主审法官对该案作出点评。 发动机输出功率缩水 2008年1月30日,家住青州城区的王某在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王某交付首付款后,汽车贸易公司将车交给他。王某验了一下车,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检查发动机时发现,他所买车的发动机型号为WP10.270/199KW,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中载明的“发动机型号为WP10.375”不符。原本发动机可达到的最大净功率为274KW,但实际功率仅能达到199KW。 王某与汽车贸易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10年8月3日,将汽车贸易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无效,两被告连带返还其全部购车款226500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130000元。 法院驳回赔偿要求 青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合同所涉及车辆的发动机型号是否相符,均不是构成认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0余元及鉴定费12000元,由王某承担。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王某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对车辆发动机进行了鉴定,称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但距离购车日期已经过去一年半左右,鉴定车辆是否系交付时的车辆无法确定。另外,即便交付的车辆使用的发动机与约定的不符,也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王某基于合同无效而要求汽车贸易公司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汽车生产厂家与王某之间属于消费者和生产者,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直接起诉汽车生产厂家不符合依据。2012年10月25日,法院下达了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市中院本案主审法官郭明明: 本案中,王某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认为购车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方法避开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违反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本案中的购车合同并不符合这几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其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报记者 贾慧 本报通讯员 雷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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