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 |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拟禁止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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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2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大会听取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调查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为网络实名制明确了法律依据。草案还规定,对于用户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通过后台管理进行,用户发布信息时仍可选用其他名称。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本报综合新华社、中国广播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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